信貸員伙同他人套百萬資金 獲挪用公款罪各領刑十年 |
應城網(wǎng) 2011-10-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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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城網(wǎng)10月14日訊:近日,應城市人民法院審結(jié)一起信貸員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挪用銀行信貸資金135萬元的案件,以挪用公款罪判處信貸員呂某和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十年.
1999年6月,呂某以臨時工身份在應城市郵政局集郵公司任庫管員等職,2006年7月,呂某與應城市某勞務派遣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勞務合同,由該公司派遣至應城市郵政局工作,2008年,呂某被分配到郵政銀行應城支行工作.
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,呂某利用擔任郵政銀行應城支行信貸員的職務之便,應熊某某的要求,采取假借客戶資料、代簽借款合同及借據(jù)的方式,套取信貸資金,先后假借小額聯(lián)保貸款戶曹某某等13人的名義辦理了貸款人民幣110萬元,用于個人消費及為熊某某投資經(jīng)營餐館、歸還逾期貸款等,此款到案發(fā)時,仍有62.6萬元未歸還.2010年8月,呂某又利用留置的5名客戶資料,以同樣手段套取信貸資金共計人民幣25萬元,給他人進行經(jīng)營活動,此款直至案發(fā)仍未歸還.案發(fā)后及庭審中,呂某家屬代為退還人民幣480089.11元.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被告人呂某身為國有企業(yè)從事公務的人員,利用職務之便,單獨和伙同被告人熊某某采取提供虛假客戶資料,套取信貸資金的手段,挪用數(shù)額巨大的公款,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,其行為均已構(gòu)成挪用公款罪,屬共同犯罪.二被告歸案后及庭審中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被告人呂某案發(fā)后歸還部分贓款,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(jié).遂作出上述判決.(通訊員:魏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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